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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03日 11:02  访问量:



        中北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一条 成绩是衡量学生对知识能力的掌握程度,是判断是否取得学分的标准,成绩管理工作具有严肃性,公平、公正性。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即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条 课程讲授、考核完毕后教师需上报学生成绩,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三条 课程成绩(即总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阶段考核成绩构成,所占比重由教学大纲决定,但是设置期末考试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未参加的,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条 考试课程经考核不及格的,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的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补考于课程结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重修随本专业低年级课程开设学期跟班重修,补考和重修成绩如实上报,记分时注明 补”和“重”字样,任选课不及格的可重选该课程或另选其它课程。

第五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核,未参加的成绩以零分计,不给学分,登记成绩时,备注注明“缺考”字样,考核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不给学分,登记成绩时,备注注明“作弊”字样。

第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事先持校医院证明,向本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考试随补考进行,学院上报总评成绩,记分时注明 缓”字样。

第二章 成绩上报与公示

第七条 课程成绩的处理分为上报期、公示期、稳定期三个阶段。

上报期是指自课程考核日起5天内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时期;公示期是指自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20天,公示期如果跨学期延至次学期开始开学第一周;稳定期是指公示期结束后的阶段。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进入成绩上报期,教师登录教务系统,凭个人教师号及密码,及时、准确的将学生成绩录入,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九条 教师完成课程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经校对无误,打印纸质版成绩单,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本人与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课程所在学院教学课保存,一份随试卷存档。

第十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

第三章 成绩更正与归档

第十一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应在该课程成绩公示期,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经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由开课单位会同任课教师核查试卷。

第十二五 经查证发现学生成绩认定确实有误的,经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填写《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习成绩勘误表》携带原始依据提请学科部主任、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稳定期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绩更正。个别成绩确需更正的,须经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开课单位教学院长审核,提请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批准后填写《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习成绩勘误表》。

第十四条 成绩进入稳定期后自然归档,成绩管理员进行电子成绩备份和纸质成绩单整理归档。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十五条 学籍异动(降级、转专业等)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按所在年级、专业现行培养方案执行,已修课程相同(课程号一样)或已修课程课程名相同,授课内容超过现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申请学分互认;现培养方案不要求的已修必修课,可以申请等学分折算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校按修读学期如实记载学生跨校所修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并标注所修课程学校名称。交流学习所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方法。具体按照《中北大学本科学生跨校联合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具体按《中北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另所修双学课程可以申请等学分折算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成绩数据的使用

第十八条 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查询。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院教学科或者教务处设置的自助打印一体机,打印个人学业成绩单。

第二十条 毕业生成绩单归档材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院(系)负责打印、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招生就业处装入学生档案,一份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成绩,客观、真实、综合评定。若出现违纪或随意给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中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按时、准确、无误地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课教师未按期录入、提交学生课程成绩,且无充分理由的,均视为教学事故,按照《中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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