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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本科生证书管理规定

2018年09月03日 09:27  访问量:

 

中北大学教务处文件

学籍[2018] 17

 

 

 


中北大学本科生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证书的管理,维护证书颁发工作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证书的管理、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其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严格审查、依法办证、规范制证、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颁发工作,本科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1.毕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1)毕业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2)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2.结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1)结业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3.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具备以下内容:

1)肄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

4)学校名称及教务处印章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4.学士学位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1)授学位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学校、专业、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校长签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注册取得中北大学学籍的学生,达到规定要求,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1.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获得毕业证书;

2.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课程不及格的,发放结业证书;

3.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并取得相应学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条 根据《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符合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采取学院审核上报,教务处复核,学校统领,学院为主的方式,确定学生的最终毕业和学位授予的资格结论。

第六条 学生进入毕业学期4月份教务处生成预毕业生库,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学生成绩(获得的学分)初审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不含毕业设计成绩),做出“毕业资格初审”结论,上报教务处并送达至学生本人。

第七条   530日前,各开课学院需全部上报进入毕业年级学生本学期课程(除毕业设计)的考核成绩,618日前上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八条  65日,学院根据最终进入毕业生库的学生名单,再次审核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不含毕业设计成绩),610日前做出复审结论,初步确定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619日结合毕业设计成绩,确定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做出“毕业资格终审”结论,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确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 毕业数据生成

第九条 学生进入毕业学期后,4月份教务处生成预毕业生库,进入预毕业生库的学生需认真核实本人的信息,需要补充、修改的数据,及时上报。(图像、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510日,教务处生成毕业生库,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育厅,毕业生库一经确定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620日上报教育厅最终毕业结论,接收教育厅最终审核数据。

第四章 证书编号和证书制作

第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编号由山西省教育厅按规定统一生成,随最终审核数据反馈回学校,学位证书编号由学校按规则生成。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相关信息生成证书名册和编制《毕业证书领取签收登记表》(按班级、学号)。

第十四条 教务处编制打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毕业资格审查表,按学院分类整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分批组织学院进行证书粘贴照片、加盖钢印、印章工作。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六条 相关证书的发放全部由学院为学生发放,学院发放证书须由领取人签字,签字时让学生核对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正确方可签字,以防止重名的学生领错证书。

第十七条 若因特殊原因毕业生本人不能亲领毕业证的,须由本人亲笔写出领证委托书,并附上本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班级班主任签名确认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75日学院上交《毕业证书领取签收登记表》复印件,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取的证书,学院需在《毕业证书领取签收登记表》复印件进行标注。

第十九条 截止730日仍未领取的证书,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保存,后期需要领取,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由学院领取发放。

第二十条 证书在制作、发放、更换、交回等环节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应提供学生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原因等关键字段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学生因某种原因遗失或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结业改毕业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对于结业改毕业工作一学年集中受理两次。时间约为9月和12月份初,学生于820日和11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附带学习成绩单,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对学院提交的预审材料进行复核,达到毕业条件资格的,做出“毕业资格终审”结论并提供毕业资格终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对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并提交毕业资格上报材料由校主管领导签发上报山西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同时在教育部平台进行毕业证登记(结业换毕业),编制毕业证书,证书制作完成后,由学院领取、发放。

第七章 建立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学院需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并永久保存。

1.毕业生电子注册库由教务处刻录成光盘存档。包括内容

1)上报教育厅的最终毕业生库;

2)教育厅审核通过,并生成毕业证、结业证编号的审核库;

3)学位证书编号生成库;

3)由新华社采集的毕业生图像库;

4)证书打印库。

2. 毕业生成绩库,截止71日毕业生离校,备份毕业生成绩库,打包刻录光盘存档。

3. 毕业生花名册,教务处、学院打印毕业生花名册存档、备查;

4. 毕业生资格的原始审核材料;

5. 毕业生证书领取签字名册,原件由学院保存,教务处保存复印件;

6. 毕业生、在校生信息更正材料,原件报教育厅、教务处保存复印件。

7. 打废的证书须盖作废章,编辑流水号,制表签字存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办法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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