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北 大 学 教 务 处
学籍[2021]35号
课程替换和学分(节点)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根据《中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培养方案修订,学生学籍异动(降级、复学、转学、转专业)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或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等原因引起的课程和学分的变化,需要通过课程替换和学分(节点)认定的方式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继续,使学生能完成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达到专业毕业条件。
第二条 学校制定课程替换和学分(节点)认定管理办法,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课程替换和学分(节点)认定原则
第三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节点)认定要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基础,遵循替换课程能覆盖或等价被替换课程的课程目标及支撑指标点的原则。
第四条 替换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被替换课程。除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高学分课程可以调整后的同名低学分课程替换外,其余低于被替换课程1学分及以上的,需补修相近课程,补足学分。
第五条 转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或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学校整体认定为其相应学期学分,不作具体课程成绩认定。
第六条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理论课一般以16学时折算1学分,实验课以24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环节一般以1周折算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16周计12学分。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训类、体育类课程只能在同类别课程中进行替换与认定。赴境外学习学生应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训类课程及学分需在我校获得。
第三章 课程替换和学分(节点)认定流程
第八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在“中北大学教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起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科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后,流转至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根据学生所修读课程平台与途径,可分为“校内课程替换”、“校内课程学分节点替换”和“校外课程学分节点替换”。
1. 具有校内课程代码的课程按“校内课程替换”替换为培养方案内具体课程及学分;
2. 高峰体验课、创新学分及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读的未经替换的课程可通过“校内课程学分节点替换”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3. 转学、交流项目及在线修读等方式修读的校外课程通过“校外课程学分节点替换”认定为相应学期学分。
第十条 交流项目学生需在回校后两周内,连同交流培养方案、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交流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经国际交流合作处认定后,一同上传教学平台,提起学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转学至我校的学生,在转入报到后两周内,连同原学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一同上传教学平台,提起学分认定申请。
第四章 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十分制、五分制及二分制登录,并采用GPA(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或境外)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与我校记载方式相同,则课程替换后的成绩按校外成绩录入,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否则按下述对应关系计算。
1. 百分制转换五分制及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0,60) |
五分制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55)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2. 十分制转换百分制及绩点对应关系
十分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百分制 |
97 |
93 |
90 |
85 |
80 |
75 |
70 |
65 |
60 |
0 |
绩点 |
4.7 |
4.3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内容及学分情况,可执行“一替一”、“多替一”或“一替多”等课程替换模式。
1. 课程替换模式“一对一”的,替换课程成绩直接换算为被替代课程成绩。即:

2. 课程替换模式“多对一”,以替换课程的加权成绩作为被替换课程的成绩。即:

3. 替换课程与被替换课程为“一对多”的,以替换课程成绩分别作为被替换课程的成绩。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