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3-2024-2学期课程替换与学分(节点)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作者:  点击量:[]

中 北 大 学 教 务 部


关于组织2023-2024-2学期课程替换与学分(节点)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学生:

现就2023-2024-2学期课程替换与学分(节点)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课程替代范围

1.转专业、留(降)级、休复学等学籍异动以及补考(含重修)、补修过程中产生的修读课程与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的课程号不一致,满足课程替换条件的,均需申请课程替换。

2.转学、国际交流项目等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需申请学分认定。

3.学生毕业资格按所在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审核。

二.时间安排

学生申请:5月20日-5月26日

学院审核:5月27日-5月29日

教务部复核备案:5月31日前

三.认定原则及注意事项

1.课程替换与学分(节点)认定要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基础,遵循替换课程能覆盖或等价被替换课程的课程目标及支撑指标点的原则。

2.替换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被替换课程。除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高学分课程可以调整后的同名低学分课程替换外,其余低于被替换课程学分的,需补修相近课程,补足学分。具体认定原则、申请流程及成绩记载等办法请按“课程替换和学分(节点)认定管理办法(学籍[2021]35号)”执行。

3.课程替代关系一般为“一对一”替代。带有实验的课程可按实验开设情况“一对多”、“多对一”或“多对多”替代。

4.课程替代后,总学分不达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需补修相应课程。

5.通识教育选修课不能替代其他课程。

相关学生可登录“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查询——学生学业情况查询——查看“个人培养方案”及修课状态。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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