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作者:  点击量:[]

为汲取天津港“8.12”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科[20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高〔2014〕22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如下:

1.明确责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学院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的教学实验室安全进行全面督查。各学院、教学实验室要按照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细化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实验室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2.强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各教学实验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按附件要求进行统计,并于9月14日报教务处。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逐步规范易燃、易爆、易致毒等危险化学品和废水、废液的过程管理。

3.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做好安全工作详细记录,具备防火、防盗、防爆设备及措施,实验室及其通道不得存放各种车辆及杂物。定期对实验室的水、电、气等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要及时解决,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4.各学院及教学实验室要高度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领导组,对学院的教学实验室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形成检查总结。同时,要开展实验室的卫生、教学仪器准备工作的检查,保障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完善每学期第一周为实验室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周的机制。

5.学校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抽查。

附件:实验室(中心)危险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教务处

20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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