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委员应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审核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专业认证、质量标准的制订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委员工作职责
1. 随堂听课: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思政建设情况等,检查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评估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实效。
2. 专项检查: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开展的各类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考试秩序的巡查;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及答辩等各环节,试卷、论文抽检和教学档案的检查;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秩序检查与水平评估等。
3. 专题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检查等方式,收集对教风、学风以及本科教学管理的意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定期研讨总结,形成工作建议,为学校及相关部门提供工作决策参考。
4. 教学指导:对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帮助和指导,通过开展培训和讲座,总结推广优秀教学经验,分享教学心得。
5. 专项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本科教学督导相关工作。
第三条 院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由所在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每学期应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工作情况和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意见,并在学期结束后报教务部备案。